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平顶山市非煤地下矿山专家会诊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持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专家会诊专项执法的通知》(豫应急办〔2021〕8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止,在全市非煤地下矿山开展专家会诊专项执法,进一步夯实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础,确保矿山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严防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等事故为重点,以隐患治理为核心,以省厅指定的非煤地下矿山为主线,开展专家会诊和部门执法,通过会诊和严格执法,切实解决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组 长:亢根柱(市政府党组成员,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许占锡(市应急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赵彦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王丽伟(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科科长)
张万照(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负责人)
沈 岩(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负责人)
专家成员:许友善、马建、王金垒、任长明
三、会诊范围及内容
全市生产、基建地下矿山系统(附件1),《基建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附件2)和《生产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附件3)列定的内容。
请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按照专项会诊工作要求,督促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稳步推进。
四、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指定的非煤地下矿山进行专家会诊。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报送专家会诊报告审核,并对市局组织专家会诊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实施闭环执法。
五、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9月5日)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矿山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的专家对照专项执法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并于9月5日前将自查专家会诊报告报负责日常监管的应急管理局。
(二)市县局执法(9月6日-9月26日)。根据工作实际和会诊的原则,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生产、在建地下矿山系统进行专家会诊,并逐矿提交专家会诊报告。根据专家会诊报告提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展执法,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按上限处罚、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家会诊专项执法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专家会诊执法工作、立即部署、扎实推动。要结合正在推进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工作和本方案要求,由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周密制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认真分析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特点,找准薄弱环节和主攻方向,以查找重大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为突破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会诊内容全覆盖,确保工作扎实有效。严格按照专家会诊清单逐项落实,采用看资料、查监控、入井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先查看设计文本、图纸,再入井会诊的流程,确保专项执法工作不走形式、落地落实。要强化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严格监管执法,确保监管力度不降低、效能不弱化,抓住关键环节实施重点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三)及时报送执法闭环情况。县局要对交办的问题和隐患逐条逐项下达执法文书,严格实施闭环执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要下达停工停产整改指令、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将执法信息录入省应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每周五上午12时前上报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科闭环执法情况。
联 系 人:罗蜚
联系电话:0375-2633118 15993510129
附件:1.专家会诊地下矿山名单
2.基建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
3.生产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
4.执法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专家会诊地下矿山名单
序号 | 所在市 | 所在县 | 矿山企业名称 | 矿山系统名称 | 状态 | 设计井深是否超800米 | 设计最大单班入井人数是否超30人 |
1 | 平顶山 | 舞钢市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外围铁矿 | 基建 | 否 | 是 |
2 | 平顶山 | 舞钢市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小韩庄采区 | 生产 | 否 | 是 |
3 | 平顶山 | 舞钢市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 舞钢中加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山寺铁矿冷岗采区 | 生产 | 否 | 是 |
4 | 平顶山 | 鲁山县 | 河南旭金矿业有限公司 | 河南旭金矿业草店金矿C20矿段 | 基建 | 否 | 否 |
5 | 平顶山 | 鲁山县 | 河南旭金矿业有限公司 | 河南旭金矿业草店金矿康家沟矿段 | 生产 | 否 | 否 |
6 | 平顶山 | 鲁山县 | 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 | 鲁山县大仙垛矿业有限公司萤石矿 | 基建 | 否 | 否 |
7 | 平顶山 | 鲁山县 | 鲁山荣基矿业有限公司 | 鲁山荣基矿业有限公司泰山庙铁矿 | 基建 | 否 | 否 |
附件2
基建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
矿山系统名称 | 设计能力 (万吨/年) | |||||
项目 | 事项 | 九项措施、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 判定情形 | 检查人员签字 | ||
落实九项措施 | 1.安全手续 | 严禁未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 1.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设计批复;2.停产矿山是否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3.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5.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及时履行手续。 | |||
2.组织机构 | 严格按照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1.是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是否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是否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5.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
3.资质管理 | 严禁基建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挂靠资质。 | 1.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 ||||
4.双重预防 | 严格双重预防体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实现信息化有效运行。 | 1.是否建立并实施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编制风险管控清单;3.是否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4.是否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5.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
5.领导带班 | 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领导带班。 | 1.是否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执行;2.带班期间是否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3.是否按要求制定带班计划并进行公示考核;4.是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 ||||
查改重大隐患 | 6.实测图纸 | 未及时填绘基建施工图纸,或现状图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 1.超过一个月未跟踪测绘反映基建施工实际的图纸和资料。包括实测的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纵投影图、与实测图纸相符的井下避灾线路图、施工范围内采空区和涌水量台账;2.现状实测图中井口(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位置、数量与设计不符、与实际不符或标注的井巷与实际功能不符的;3.已基建施工工程和相邻的废弃井巷、采空区未在现状实测图中如实反映的;4.现状实测图中地表建构筑物位置、数量与实际不符的;5.现状实测图中提升、运输、通风、防火、防水、排水、供电、安全避险等主要设备设施的位置与实际严重不符或缺失的。 | |||
7.信息调度 | 未按规定在重要作业场所配备有线调度电话和实现网络信号覆盖的。 | 1.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未采用专用通信电缆,或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和安全栅未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的。2.井下调度电话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的。3.通信联络系统缺少防雷保护、基地措施和备用电源的;或无线网络通讯系统不具有终端设备之间及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无阻塞通信、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的;或控制中心不具有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和查询、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的。4.有线调度电话和无线网络通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 ||||
8.井口出露 | 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口至稳定岩层未采用浇砼支护的,平硐、斜坡道、斜井口未出露地表的。 | 1.平硐、斜坡道、斜井掘进施工超过表土和风化岩层段后,未对其进行永久支护,或支护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的;2.竖井口未及时进行锁口或锁口标准达不到设计和规范标准的;3.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口未出露地表的。 | ||||
9.井巷支护 | 未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对井巷工程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 | 1.斜井、斜坡道、巷道、硐室掘进通过破碎带或岩层不稳固地段未及时支护的;2.临时支护未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3.永久支护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的;4.新建矿山竖井未采用整体浇灌混凝土支护的;5.新建矿山平硐、斜井未采用整体支护的。 | ||||
10.安全爬梯 | 竖井施工未安装安全爬梯等独立行人装置的。 | 1.表土层掘进井筒内未设置梯子的;2.竖井施工时未设置悬挂式金属安全梯等独立行人安全装置的。 | ||||
11.防坠落 | 竖井施工未按规定配备双层吊盘、临时封口盘等预防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设备设施。 | 1.竖井施工未在井口设置带井盖门的临时封口盘,井盖门两端未安装栅栏的;2.竖井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双层吊盘的;3.吊盘周边布置的悬挂点少于4个的。 | ||||
12.通风 | 未使用机械通风以及井下主要作业场所风速、风量未达到规程规定要求的。 | 1.未使用机械通风的;2.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 ||||
13.采空区 | 在采空区附近作业未开展采空区灾害治理的。 | 1.基建地下矿山建设前已有采空区的,未按照采空区治理方案完成治理工程,或积水的采空区未及时放水的;2.采取隔离措施防治采空区危害,未按设计要求保留安全矿(岩)柱的;3.大型和危险级采空区,未建立采空区围岩地压在线监测或井下环境监测系统,不能实现连续自动监测与报警的。 | ||||
14.避险设施 | 井下斜坡道消防、人员运输安全与避险设施设备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 1.无轨运输系统缓坡段设置不符合要求的;2.斜坡道和相关巷道内灭火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行人斜坡道的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4.在斜坡道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巷道壁或者巷道内设施之间的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 ||||
15.防治水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施工作业未采取可靠防治水措施的。 | 1.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有可能突然大量涌水区域的巷道和专用的截水、放水巷道未设置防水门的;3.受地下水威胁的矿山未采取疏干、堵水等措施的;4.井筒掘进过程中预测裸露段涌水量大于20立方每小时未进行先行治水的。 | ||||
16.六大系统 | 未按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并使用安全避险设备设施的。 | 1.不能有效确认进出井下人员情况的;2.当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未设置人员定位系统且有效运行的;3.井下主要生产场所未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4.中段开拓巷道和采切作业面附近未设置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设施的;5.避灾线路不清晰、缺少应急预案的。 | ||||
逐条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可附页):
企业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生产地下矿山专家会诊报告
矿山系统名称 | 设计能力 (万吨/年) | |||||
项目 | 事项 | 九项措施、隐患排查具体内容 | 判定情形 | 检查人员签字 | ||
落实九项措施 | 1.安全手续 | 严禁未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 | 1.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设计批复;2.停产矿山是否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3.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4.《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由建设单位审查同意;5.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及时履行手续。 | |||
2.组织机构 | 严格按照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1.是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是否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是否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5.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 ||||
3.资质管理 | 严禁基建矿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挂靠资质。 | 1.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与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 | ||||
4.双重预防 | 严格双重预防体系,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实现信息化有效运行。 | 1.是否建立并实施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是否编制风险管控清单;3.是否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4.是否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治理情况;5.是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 ||||
5.领导带班 | 严格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领导带班。 | 1.是否建立领导带班制度并严格执行;2.带班期间是否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3.是否按要求制定带班计划并进行公示考核;4.是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 ||||
查改重大隐患 | 6.实测图纸 | 未及时填绘基建施工图纸,或现状图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 1.超过一个月未跟踪测绘反映基建施工实际的图纸和资料。包括实测的掘进工程实测平面图、纵投影图、与实测图纸相符的井下避灾线路图、施工范围内采空区和涌水量台账;2.现状实测图中井口(竖井、斜井、平硐、斜坡道)位置、数量与设计不符、与实际不符或标注的井巷与实际功能不符的;3.已基建施工工程和相邻的废弃井巷、采空区未在现状实测图中如实反映的;4.现状实测图中地表建构筑物位置、数量与实际不符的;5.现状实测图中提升、运输、通风、防火、防水、排水、供电、安全避险等主要设备设施的位置与实际严重不符或缺失的。 | |||
7.信息调度 | 未按规定在重要作业场所配备有线调度电话和实现网络信号覆盖的。 | 1.有线调度通信系统未采用专用通信电缆,或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和安全栅未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的。2.井下调度电话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的。3.通信联络系统缺少防雷保护、基地措施和备用电源的;或无线网络通讯系统不具有终端设备之间及与控制中心之间的双向语音通信、无阻塞通信、由终端设备向控制中心发起的紧急呼叫功能的;或控制中心不具有储存备份通信历史记录和查询、自动或手动启动的录音功能的。4.有线调度电话和无线网络通讯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 | ||||
8.井口出露 | 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口至稳定岩层未采用浇砼支护的,平硐、斜坡道、斜井口未出露地表的。 | 1.平硐、斜坡道、斜井掘进施工超过表土和风化岩层段后,未对其进行永久支护,或支护标准达不到规范要求的;2.竖井口未及时进行锁口或锁口标准达不到设计和规范标准的;3.平硐、斜坡道、斜井、竖井口未出露地表的。 | ||||
9.井巷支护 |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 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2.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3.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 | ||||
10.通风 | 未使用机械通风以及井下主要作业场所风速、风量未达到规程规定要求的。 | 1.未使用机械通风的;2.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 ||||
11.采空区 | 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 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2.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 | ||||
12.避险设施 | 井下斜坡道消防、人员运输安全与避险设施设备不具备安全条件的。 | 1.无轨运输系统缓坡段设置不符合要求的;2.斜坡道和相关巷道内灭火器设置不符合要求的;3.行人斜坡道的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4.在斜坡道中,运输设备之间、运输设备与巷道壁或者巷道内设施之间的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 ||||
13.防排水设计 | 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 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 | ||||
14.防排水管理 |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等情况。 | 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 ||||
15.六大系统 | 未按设计要求同步建设并使用紧急避险等安全避险设备设施的。 | 1.不能有效确认进出井下人员情况的;2.当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未设置人员定位系统且有效运行的;3.井下主要生产场所未使用监测监控系统的;4.中段开拓巷道和采切作业面附近未设置压风自救、供水施救设施的;5.避灾线路不清晰、缺少应急预案的。 | ||||
逐条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可附页):
企业人员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4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截至日期: 年 月 日
矿山企业数量 (矿次) | 会诊发现一般隐患数量(项) | 会诊发现重大隐患数量(项)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行政处罚(次) | 罚款 (万元) | 责令停产整顿(矿次) | 责令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台、套)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个) | 纳入“黑名单”(矿次) | 提请关闭矿山数量(个) | 媒体 曝光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