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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8.20”较大容器爆炸事故案
文章时间:2017-08-18 文章点击数:

 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单位)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结果:对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五十五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