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责任单位)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结果:对平顶山天晟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五十五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