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生(责任人)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结果:对陈秋生罚款肆仟贰佰贰拾玖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