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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集团舞阳矿业公司八台矿“4.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案
文章时间:2017-08-18 文章点击数:

(一)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单位)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处罚结果:对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三十万元整。

(二)苗江敏(责任人)

1、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处罚结果:对苗江敏罚款贰万伍仟柒佰零柒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