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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文章时间:2021-05-06 文章点击数: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被处罚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
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754529N
案件名称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涉嫌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应急罚[2021]8号
处罚决定时间2021/2/24
处罚结果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2021年1月19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无极绳绞车尾变坡点处缺少一组阻车器;2.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下帮设置多处临时机电硐室,其中一处安装6台机电开关,且未专门设置瓦斯检查牌板;3.庚20-31050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上隅角采空区处使用风水联动稀释瓦斯,上隅角处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报警仪实际测量CH4超过1%。2021年1月25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3条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  及违法行为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
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