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400MB1583877M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案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罚〔 2021 〕12 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4月19日 |
处罚结果 | 对 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玖仟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1年3月29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平顶山天安煤业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行为一:1、丁5-6-22130采面3月8日已贯通,未及时构筑防火门;2、工作面机巷三部皮带运输机23#-25#架、16#-18#架处人行道高度不足1.8m;3、工作面二部皮带运输机上帮40#-41#、46#-47#架处U型钢支架与巷帮不足0.5m,已紧挨着皮带运输机边管;4、工作面机巷二部皮带运输机机尾10m长人行道宽度不足0.8m;5、3月15日2::3:35,己15-22080采面一氧化碳超限29PPM,超限时长1分25秒;6、3月3日丁5-6-22080采面回风巷15:09:27一氧化碳超限45PPM,超限时间4分39秒。行为二 :矿救护中队救护队员未及时复训(发现5人)。行为一涉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1是第二百七十三条、2是第九十七条第二款、3是第九十条第三项、4是第九十一条、5、6是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行为二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行为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二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及《安全生产法》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