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11706571286A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行政处罚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罚[2021]11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3月23日 |
处罚结果 | 对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
处罚事由 | 2021 年 3 月 10 日至 2021 年 3 月 1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的规定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