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739088098E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平)应急罚[2021]22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6/15 |
处罚结果 | 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1年5月18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进行检查发现:行为一:1.戊9-10-22290工作面大组压风自救缺少汽水分离装置、反光标识牌、压力表。2.戊9-10-22290工作面150架、100架、90架压力表损坏,不显示数据。 行为二3.北一通风机房探伤报告过期未检测。 |
处罚依据 |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