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255672809394 |
案件名称 | 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瓦斯假检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1 〕28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6/30 |
处罚结果 | 决定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给予责令停产整顿5日、并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1年5月27日-28日,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月度监管执法计划对河南先锋煤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行为一:1. “二1-11030采面倾斜长度70m,采面刮板运输机没有急停信号装置。2. 二1-11030采面机巷运输机沿线急停拉绳过松。行为二 :3. 5月28日八点班,二1-11030采面一名监测维修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行为三:5月15日、25日矿井调度室通风调度瓦斯检查汇报记录显示,零点班瓦斯检查人员秦国胜、冀伟锋分别到二1-11030采面进行瓦斯检查,人员定位系统显示,二人未在汇报记录中显示的检查时间到达检查地点(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材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发现该矿零点班瓦检工存在多次瓦斯假检情况,且当班采面有作业活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五条第一项 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认定该隐患属于重大隐患)。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二)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三)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