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 | |
被处罚人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 |
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775119939H |
案件名称 |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拒不执行己15-32010采面停产、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全警示标示不完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等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平 )应急罚〔 2021 〕34号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1/8/3 |
处罚结果 | 决定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日,并处人民币叁拾叁万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事由 | 2021年6月11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行为一:1.己15-32010采煤工作面机巷胶带输送机机尾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2.己15-23270机巷掘进工作面二部胶带输送机转载点未设置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为二:3.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未配置甲烷传感器分级报警功能;4.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未配置瓦斯涌出报警功能;5.己15-32010采煤工作面下安全出口处水泵电机、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等4台电气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行为三:6.己15-32010采煤工作面风巷、机巷出口端2处穿墙电缆无使用套管,穿墙孔无封堵;7.-650变电所用两趟ф500的抽放管回风。行为四:8.矿井开采深度达到-840m水平,已超出采矿许可证-800m的范围。豫南分局针对此项问题对平煤五矿下达责令位于超层越界区域的己15-32010 回采工作面立即停止生产,但该矿在隐患未消除前,仍组织生产。2021年6月28日,市应急局执法四队执法人员对上述八条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
处罚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救济渠道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