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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时间:2023-12-25 文章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炭企业及所属兼并重组煤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兼并重组煤矿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兼并重组煤矿主体企业(煤炭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兼并重组煤矿纳入统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

(二)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兼并重组煤矿主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井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

(四)兼并重组煤矿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包含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对所管辖的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责任。

二、严格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兼并重组煤矿实际控制人(民营方投资人)应当全方位配合、无条件服从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选派的“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兼并重组煤矿实际控制人不得强行干涉、剥夺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的管理团队安全生产管理指挥权,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兼并重组煤矿实际控制人不得私自调整主体企业选派的“五职”矿长职责分工,直接主导矿井安全生产,形成“草台班子”代替“五职矿长”。

三、严格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兼并重组煤矿实际负责人(矿长)应当加大安全投入,严格执行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二)兼并重组煤矿实际负责人应当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

(三)兼并重组煤矿实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落实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一)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把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和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问题。

(二)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保责任,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兼并重组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升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做到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检查力度

(一)市级煤矿监管部门结合年度检查计划,联合主体企业成立执法检查组,对兼并重组煤矿开展全覆盖联合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各产煤县(市、区)煤矿监管部门开展异地执法互检,采用“领导+专家”形式,推动重组煤矿互检互学,提升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联合执法方案,组织应急(工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电力、劳动等涉煤部门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检查。

(三)兼并重组煤矿民营方投资人拒绝、阻碍主体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对矿井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格执法,并从严从重处罚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直至依法依规对矿井进行关闭。